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学生素质教育,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学生社团,是指在校的本院学生志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武汉商业服务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社团以建设文明校园,繁荣校园文化,服务学校、服务青年和服务社会为目的,适应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开展各种积极而健康的活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五条 共青团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团委”)授权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社团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方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学生社团管理中心的财务制度。
第七条 社团成立,应当经过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审查同意,报院团委批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 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学生社团共分为社会科学、学术科技、文学艺术、志愿服务、体育健身、其他等六类团体,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个类别的申请登记。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简单明了,名称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九条 成立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 有5名以上的在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㈡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㈢ 有规范的章程。
㈣ 社团有1名以上的指导老师。
第十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学生社团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㈠ 筹备申请书;
㈡ 章程草案;
㈢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㈣ 指导老师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社团会员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系部的,向院社团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社团会员仅限于系内,向本系社团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㈠ 名称;
㈡ 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㈢ 社团类别;
㈣ 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㈤ 社团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㈥ 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㈦ 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㈧ 章程的修改程序;
㈨ 社团终止的程序;
㈩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院、系社团管理中心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受理成立社团的申请,并自收到本条例第十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两周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并立即准备招新等工作。
第十四条 招新工作结束后,应在两周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其章程,选举产生组织机构及负责人。
第十五条 以下情况不批准社团成立:
㈠ 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
㈡ 已经存在性质相同或相近的社团且没有必要成立的;
㈢ 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㈣ 不得成立“同乡会”、“老乡会”等类似的“社团”。
第三章 社团的领导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院社团管理中心在院党委的领导下,由院团委负责管理。院社团管理中心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㈠ 负责院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社团资料的审核与备案;
㈡ 负责院社团的日常活动监督,对院社团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㈢ 对院社团实施年度检查,处理社团评比事宜;
㈣ 组织院社团开展大型活动,社团筹备的大型活动必须报院社团管理中心批准和备案;
㈤ 对各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㈥ 接受学生对院社团的投诉与意见。如投诉人要求其个人情况保密的,院社团管理中心应给予保密。对所反映的,应及时展开调查,并在一个月内给予处理和答复;
㈦ 对各系社团管理中心工作进行量化评估;
㈧ 对外宣传我院社团的活动和发展状况,提供我院社团与其他高校社
团联谊活动机会。
第十七条 系社团管理中心在系党总支的领导下,由系团总支负责管理。系社团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
㈠ 负责本系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系内社团资料的备案,并及时报送院社团管理中心进行备案;
㈡ 负责系社团的日常活动监督,对系社团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
查;
㈢ 组织系内社团开展大型活动,对社团筹备的大型活动,必须报院社团管理中心批准和备案,经院社团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发出活动筹备通知;
㈢ 对系社团实施年度考评,推荐本系优秀社团参加院优秀社团的评
选;
㈤ 接受学生对系社团的投诉,如投诉人要求其个人情况保密的,系社团管理中心应给予保密。对所反映的,应及时展开调查,并在一个月内给予处理和答复;
㈥ 宣传本系社团的活动和发展状况。
第十八条 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社团管理中心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九条 社团财务管理必须接受社团管理中心的监督和检查。社团在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社团管理中心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二十条 社团在每学期末向社团管理中心提交学期工作总结及社团活动资料。
第二十一条 社团在每学年开学两周内,向社团管理中心年度注册,注册的社团才可以进行招新和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 社团招新的时间地点由社团管理中心统一安排。
第二十三条 社团不得私刻公章,不得为带五角星的正圆形图样,可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印章仅作为社团标志使用,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刻章须由院社团管理中心批准。如果社团需要证明,须提前一周申请报批。
第二十四条 社团开展以下活动,必须报院、系社团管理中心批准:
㈠ 两个或两个以上社团联合举办活动;
㈡ 与院内其他单位或院外团体、单位、个人的联合活动;
㈢ 有外籍人士参加或涉外内容的活动;
㈣ 收取费用的培训班、学习班等活动;
㈤ 取得经济收入的活动;
㈥ 涉及宗教、民族问题的活动;
㈦ 其他有关学院秩序的重大活动。
社团及活动的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申请举办上述活动举行的两周前将活动情况报经社团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才能进行活动筹备工作,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㈠ 活动的目的、内容、参加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协办单位、负责人;
㈡ 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㈢ 经费来源、组织方式;
㈣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社团管理中心审查通过。社团管理中心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内部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 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 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㈡ 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㈢ 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㈣ 修改社团章程;
㈤ 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 社团会员大会至少应当每学年召开一次大会,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团管理中心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条 社团负责人由该社团会员通过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社团管理中心审查后产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由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
㈠ 在校期间曾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㈡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㈢ 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会员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二条 武汉商业服务学院的在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
第三十三条 会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四条 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 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校纪校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损害会员利益的,会员有权向社团管理中心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六条 会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六章 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七条 社团的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一周内向社团管理中心申请变更登记。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一周内报社团管理中心核准。
第三十八条 社团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社团管理中心申请注销登记:
㈠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㈡ 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
㈢ 分立、合并的;
㈣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九条 社团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后,社团管理中心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两周内向社团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
第四十一条 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二条 院社团管理中心每学年对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对优秀的社团给予表彰与奖励,并帮助和支持其大型活动;同时,对考核不合格的社团给予批评,并责令其整顿,在必要的情况下予以取缔。
第四十三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团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㈠ 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㈡ 不接受社团管理中心指导;
㈢ 财务制度混乱;
㈣ 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
㈤ 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㈥ 社团会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㈦ 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团管理中心有权将其解散:
㈠ 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㈡ 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㈢ 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㈣ 社团在一学期内未开展活动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从印发之日起实施,由院团委负责解释。